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告 林毓湉 年籍詳卷

被告 何楊傳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何楊傳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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