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埔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埔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張清琪

被告 張國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埔金簡字第9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

法官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昱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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