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埔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張清琪
被告 張國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埔金簡字第9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
法官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昱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埔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張清琪
被告 張國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埔金簡字第9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
法官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昱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