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21號

原告 蘇郁涵

被告 王毓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毓翔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蘇郁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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