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告 連建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郭綜合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鈞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告 連建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郭綜合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