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331號債權人 謝昭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魏景星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第五0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魏景星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戶籍設於臺南市市安平區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本件聲請狀載明債務人居住於臺南市○○街○○○號2樓,然卷附之本票12紙雖載債務人居住於上開地址,惟上開本票均係民國94年11月17日簽發,距今久遠,是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釋明債務人現確切住於大勇街之依據,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