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5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錦文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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