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債權人 侯純亮 債務人 王樹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附表編號004~006因債權人未提出退票理由單,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另附表編號002、003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編號001~003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編號004~006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0年11月30日│500,000元│100年11月30日│ENA0000000│├──┼─────────┼───────────┼───────────┼───────────┤│002│100年12月10日│500,000元│100年12月15日│ENA0000000│├──┼─────────┼───────────┼───────────┼───────────┤│003│100年12月10日│150,000元│100年12月15日│ENA0000000│├──┼─────────┼───────────┼───────────┼───────────┤│004│100年12月15日│50,000元│100年12月15日│ENA0000000│├──┼─────────┼───────────┼───────────┼───────────┤│005│101年1月7日│200,000元│101年1月7日│ENA0000000│├──┼─────────┼───────────┼───────────┼───────────┤│006│101年1月16日│315,000元│101年1月16日│ENA000000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