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55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巫偉凱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55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