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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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竹簡字第116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蕾(大陸地區人士)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0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蕾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劉蕾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言論自由之表達方式,亦不得侵害他人之財產權益,本案被告恣意損壞告訴人之物品,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遭毀損物品之價值,暨其碩士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件由檢察官張凱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0624號被告劉蕾(大陸地區人士)
女23歲(民國85【西元1996】年7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儒齋D棟0207室護照號碼:M00000000居留證號碼:AB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蕾為大陸來臺就讀國立清華大學(址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以下稱清華大學)之學生,其於民國108年9月30日12時47分許,行經清華大學小吃部圓環附近之連儂牆,見連儂牆上有清華大學學生會長 賴永岫 及其他學生會成員所張貼,並由賴永岫管領之內容為「香港加油」、「香港擋住」及「中國共產黨亡進入倒計時」之反送中海報、報紙,對上開海報、報紙內容不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徒手撕毀上開海報、報紙,致使上開海報、報紙損壞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賴永岫。
二、案經賴永岫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劉蕾警詢、偵查中供述。
2、告訴人賴永岫警詢、偵查中指訴。
3、證人 吳柏勲 偵查中結證。
4、監視器翻拍照片23張、照片11張。
5、清華大學圖書館108年9月30日12時至1時人員進出刷卡紀錄。
二、核被告劉蕾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檢察官張凱絜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志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