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陳建元 被告 周財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1659號肇事逃逸事件,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維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398號被告無罪判決在案。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原告稱刑案如本院認被告無罪,聲請將本件移送民事庭云云,然查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所載,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必須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法院,始能適用,如認刑事訴訟之上訴為無理由,而為駁回上訴之判決時,即無再適用該條但書之餘地(參考最高法院83年度台附字第17號刑事判決意旨),本件刑事訴訟部分,經原審諭知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對被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而無從移送民事庭。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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