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974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冠樺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上訴字第1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8月20日執行羈押,至109年11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時,被告及指定辯護人雖均陳稱被告業已認罪,家中尚有幼兒,應無逃亡之虞,認無羈押之必要等語。然查,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未遂犯行,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刑期非輕,且被告前有未到案執行遭通緝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恐執行重刑伴隨之逃亡可能性仍存;又被告本案係透過網路聊天室於3日內即完成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犯行2次,未遂犯行
1次,且被告每次交易數量均非少量,以被告前揭交易狀況,被告確有反覆實施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之虞,故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未因訴訟進展,改變原羈押必要性,被告及辯護人上開陳述,難認有據。被告應自109年11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