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 陳秋燕 即 林秋燕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1,380元(7×34×10-1,000=1,38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財產目錄部分:㈠存款部分:請提出聲請人、其夫 林煒 、子女 林建呈 、林彥
志之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轉、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㈡請釋明聲請人現租賃之臺東縣臺東市○○○路○○○巷○○號
房屋,有無移供除住家外之其他用途?及由何人共同負擔租金?㈢請釋明聲請人有無持有珠寶、古董、股票或無記名有價證券等具財產價值之動產。
三、聲請人目前之收入:㈠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2年(民國103年1月至104年12月)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及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不論有無,應一併陳明。
㈡按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投保
單位為臺東縣餐飲業職業工會,聲請人有無自該職業工會按月領取薪資?另就陳報於102年12月起至104年11月止擔任臨時清潔工及家庭手工部分,請釋明該所得係按月領取現金,或逕行匯入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㈢聲請人應提出健康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資料。
㈣聲請人應提出其夫林煒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釋明現從事何項職業及工作收入為何。
四、聲請人生活支出:㈠請釋明聲請人配偶林煒、及子女林建呈、 林彥志 等人有無
共同居住於臺東縣臺東市○○○路○○○巷○○號號房屋內?若有,有無共同負擔生活費用。
㈡按聲請人之成年子女林建呈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有所得一筆,其在學期間有無打工兼職等臨時工作性質收入?除就學貸款費用外,是否需聲請人及其配偶按月提供生活費用?若仍有,請釋明提供林建呈及林彥志生活費用之方式及金額。
五、請提出 林煒之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釋明聲請人、其夫林煒、子女林建呈及林彥志等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有無投保除勞健保與醫療險以外之商業儲蓄性保險?如有,請陳明補助期間、金額明細、投保期間與金額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