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7,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