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春菊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清山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何宣鋐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一0七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五十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半年,即自民國一0八年八月起至一0九年一月止,停止履行,自民國一0九年二月起繼續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債務人所屬之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不良,債務人遭裁員目前待業中,因有一名子待扶養加上債務人自己之開銷,致履行發生困難,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6個月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7年12月28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離職證明書為憑,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又本院通知各債權人就延長履行期限表示意見,各債權人均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故本件債務人聲請裁定延長履行期限,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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