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告哈如咪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發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被告 鈞朋 國際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振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萬9,8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1件,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23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地址,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2件在卷(見本院卷第9~10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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