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58號聲請人大衛居家廚衛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大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5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大衛居家廚衛設備有│八德區農會│105年7月30日│500,000元│FA七0三九九0│││1│限公司張大珩││││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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