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2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詹瑞英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黃俊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伍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5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在太平洋日報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5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5張,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30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5年6月1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上開報紙1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許琇淳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1│南亞塑膠工業│65E373921│股票│1│1│││股份有限公司│││││├──┼──────┼────────┼────┼───┼────┤│02│南亞塑膠工業│65E373924│股票│1│1│││股份有限公司│││││├──┼──────┼────────┼────┼───┼────┤│03│南亞塑膠工業│65E373925│股票│1│1│││股份有限公司│││││├──┼──────┼────────┼────┼───┼────┤│04│南亞塑膠工業│66E615225│股票│1│1│││股份有限公司│││││├──┼──────┼────────┼────┼───┼────┤│05│南亞塑膠工業│67E748251│股票│1│1│││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