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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