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2號聲請人 江彭瑞蘭錦興土木包工業代理人甲○○相對人沅本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之登記組織型態為獨資商號,應以商號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請提出有負責人江彭瑞蘭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及委任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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