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89號原告 黃怡穎 訴訟代理人 盧昭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信德 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伍仟陸佰壹拾參元(計算式:16,840元×1/3=5,6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