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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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68號原告己○○
巷18乙○○
巷23壬○○
之5號寅○○
7巷1丑○○
21弄丙○○
1巷2子○○
4樓之辛○○( 佩娟 )
4樓之卯○○癸○○
巷20戊○○丁○○兼上列12人庚○○住臺北訴訟代理人25號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等間分割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35,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