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133號
原 告 自我天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9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二、請具狀提出下列證據資料:
(一)原告社區住戶規約影本1件。
(二)原告社區最近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及管理委員會會
議記錄等影本各1件。
(三)被告所有建物最新登記簿謄本1件。
(四)民國98年9月27日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回執聯影本1件。
(五)被告應繳管理費之計算式(含被告所有建物之坪數、積欠
管理費期數及每坪應繳金額等)。
(六)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具狀陳報被告是否實際居住在原告社區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