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瓊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瓊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瓊雲因犯附表所示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瓊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3-4所示之5罪,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6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崔玲琦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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