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52號上訴人 袁懷璧
袁韻璧
袁肇璧 袁君璧 袁宏績 共同訴訟代理人文聞律師
鄭懷君 律師 張永福 律師被上訴人陽明山天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韻珊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3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周玫芳法官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蘇秋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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