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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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再審聲請事件(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7號再審聲請事件,聲請人係對於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依聲請人101年度聲再字第27號再審聲請狀記載觀之,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規定之適用,聲請人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故本院認為聲請人於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7號再審聲請事件,顯無勝訴之望,其於此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明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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