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簡上字第98號上訴人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蔡樹基 律師(99年2月3日受任)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6395號,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第1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8410號),提起上訴,管轄第2審之本院合議庭,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1審之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無罪。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下同)98年2月13日14時許,騎乘腳踏車,沿臺北縣板橋市○○路○○○巷行駛,於同日14時30分許,行經臺北縣板橋市○○路○○○巷○○號前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適有丁○○騎乘腳踏車由右側巷子欲左轉至臺北縣板橋市○○路○○○巷因而行經該路口,乙○○竟疏未注意而與之擦撞,致丁○○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創傷、左臀挫傷、頭部及下背部多處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亦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無非係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丁○○於偵查中指訴歷歷,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亞東 紀念醫院98年2月13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影本、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第二聯合門診中心98年2月13日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茍被告當時騎乘車速未過快,並注意車前狀況,觀諸當時天晴,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理應能採取適當預防措施以避免上開事故之發生,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無足採信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發生事故,告訴人因而受有傷害等節,惟堅決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略以:我承認有車禍,其餘請辯護人回答;其所選任之辯護人則提出略以:車禍發生應是告訴人之過失,被告沒有過失,告訴人有受傷不爭執等為之提出辯護。
四、經查:
㈠、證人 莊政裕 (即前往處理之員警)於本院證述略以:「(98年2月13日下午2時30分許,你在板橋市○○路○○○巷口是否處理一件車禍案件?)是;(當時情形為何?)我到的時候雙方車子都已經移開,沒有現場,所以我簡單照了相,丁○○已經上救護車到亞東醫院,我在現場沒有看到救護車及告訴人,當天晚上11時許,丁○○從亞東醫院看完病,我們勤務中心的同仁通知我到亞東醫院看她,因為她沒有錢繳醫藥費;(提示98年度偵字第28410號卷第11-13頁予證人閱覽;該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是何時製作?)因為沒有現場,我問完被告筆錄約1個月以後才畫的;(第12頁記載無人受傷,是否為事實?)當時丁○○有拿亞東醫院的驗傷單,我沒有處理過A2的車禍,所以我問她要不要送A3的鑑定,當時我有看到亞東醫院的傷單,當時我有沒有看到中央健保局的資料,我現在忘記了,但能夠確定有看到亞東醫院的資料;(你剛才說的A2、A3,什麼意思?)A2是人有受傷,A3是單純車子毀損,人沒有受傷;(所以本件是A2還是A3?)應該算A2;(你在現場圖及報告表為何記載A3?)當時我沒有處理的經驗,A2是交通隊過來,我當時是派出所警員;(最先到現場的人?)巡邏警網,哪一位警員我忘記了;(提示他字卷第11頁現場圖予證人閱覽;後埔國小在圖中哪個方向?)後埔國小離現場很遠,應該在圖上左上方,但是很遠;(你看到告訴人時,她身上有無受傷?)沒有明顯的外傷,但她的確是從醫院處理回來,並且我有看到診斷證明書;(第13頁的談話紀錄表,記載的告訴人談話內容?)我是依照告訴人的談話內容記下來,但我記得我看到的診斷證明書是亞東醫院的;(提示他字卷第12頁予證人閱覽;調查報告表上之文字「息事案件:本件無人受傷,毀損輕微,當事人均願自行處理息事,請求警方免予處理」的前面,有一個方刮號,該方刮號內並未打勾或打叉,係空白,請問什麼意思?)不是息事案件,故不予勾選;(為什麼雙方當事人會簽名?)我們做完就請雙方簽名;(提示他字卷第16-18頁予證人閱覽;該照片是你照的嗎?)是;(你什麼時候照的?)當天下午;(你照相前後,現場是否完全一樣?)我問現場的人到底有沒有障礙物,大家也沒有辦法確定車禍當時那台貨車有沒有在那,我比較晚到,我到的時候有貨車停在那邊,我照相時貨車已經開走,貨車就停在第16頁上方照片白白的地方;【(對證人莊政裕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答:沒有意見,當時有貨車。】」等語(見本院99年6月29日審理筆錄),由證人莊政裕證述固可獲悉告訴人有為受到傷害之情事,無疑。然是否因被告存有過失所以造成者,此部分之證述仍無足為被告不利之證述,已可確悉。
㈡、證人甲○○證述略以:「(乙○○你認不認識?)有見過,但不認識;(98年2月13日下午2時30分許,你人在哪裡?)我在家門口外面抽菸,板橋市○○路○○○巷○○號;(你抽菸時有無看到什麼事情?)我看到被告與告訴人的腳踏車相撞,我事先有畫一張圖(庭呈,審判長提示予檢辯雙方閱覽後附卷),開庭之前在家裡畫的,我看到他們撞到,告訴人坐在地上,過來跟我說她尿失禁,我叫她等救護車、等警察,撞擊的位置就是我圖上畫的位置,那邊停了1部發財車,逆向停在路邊,所以常常發生車禍,1個月2、3次,我們有反應過;告訴人的腳踏車提早左轉,所以撞在一起,那裡常常發生車禍;(你來法庭作證前,被告有無找你談過話?)被告的媽媽來找我,問我有沒有看到事情發生的經過,請我到法院說句公道話,本來我拒絕,他媽媽一直拜託,後來我答應;(被告的媽媽有無告訴你車禍是如何發生?)她沒有告訴我車禍如何發生,她問我車禍如何發生,我告訴她就如同今天畫的圖這樣;(你認不認識被告的媽媽?)不認識;‧‧(98年2月12日下午2時,你在做什麼事情?)我的菸癮很大,每天都會在外面抽菸,一天抽約兩包煙,下午時我都在家裡泡茶、運動、門口抽菸;(你從什麼時候開始注意到本件車禍?)就在我面前發生,車禍發生前我看到告訴人從巷子騎出來,兩車輕微碰到,被告的前車輪撞到告訴人車子的前輪,被告的車輪有變形,被告還打電話給他老闆,說車子壞掉不能上班;(你看到告訴人腳踏車上有帶什麼東西嗎?)2、3包塑膠袋裝的東西,前面、後面都有,裡面什麼東西,我沒有注意看,我想只是輕微車禍,告訴人坐在地上說她尿失禁;‧‧(當時雙方腳踏車車速各約多少?)都很慢,該巷子很小;(違規的發財車停放位置?審判長提示偵查卷第16頁照片,並告以要旨)就停在第16頁上方照片白色板子(23號)的位置,告訴人是從16頁下方的照片右邊往上騎左轉,我就在21號的門口;(依你所述,當時有停一台發財車,176巷的巷道並不寬,所以告訴人如要直行176巷的話,必須繞過發財車外圍前進,請問告訴人到底是繞過發財車的外圍前進,還是從你剛才說的小岔路左轉?你到底有沒有看到?)沒有貼著發財車走,發財車佔了一半的路,告訴人還有一半的路可以走,我畫的圖是正確的,因為我親眼看到;(如果告訴人的車貼著發財車走的話,就會跟發財車發生碰撞,所以告訴人的腳踏車前進時,一定會跟發財車保持安全距離,在跟發財車保持安全距離的狀況下,你難道有看到告訴人到底是沿176巷直行?還是從小巷道左轉?)告訴人從小巷道左轉,被告直走,發財車沒有動,被告的腳踏車前輪還扭曲;(提示偵查卷第16頁照片予證人閱覽;你說的小岔路,從照片上看起來,是不是176巷前後寬度不一樣?靠近你家23號的176巷比較窄,另外一邊的176巷比較寬?)差一點點;(發財車的車尾停在什麼位置?)逆向、車尾靠近我家門口,但沒有擋到我家,離我家門口約120公分左右;(你剛才提到雙方車速都很慢,為何輪胎會扭曲?)我感覺被告騎車漫不經心,我也不會形容,告訴人提早左轉,腳踏車輪胎很小,撞到就扭曲,告訴人撞到就跌在地上。」等語(見本院99年6月29日審理筆錄),是對照卷附照片(見他字卷第16頁),告訴人行進方向停有貨車,其騎乘無可能如其所繪之情(見他字卷第29頁,丁○○於本院審理時所繪行進方向),並無疑義,是如上證人甲○○之證述,可以獲悉者,為告訴人突然間左轉已經侵及被告行駛方向之路面,無公訴所指謂為注意車前義務之可能性存在,因難認為被告於本件事故存有何一過失情事。
㈢、證人丁○○證述略以:「(98年2月13日下午2時30分許,你有無騎腳踏車經過板橋市○○路○○○巷前面?)有;(有無跟被告發生車禍?)我直行騎很慢,我有血崩、心臟病,有發生車禍,撞很大力撞到我,我昏下去還休克幾秒;(車禍怎麼發生?)我很清楚,我騎很慢,我要去當導護,我動作慢,所以提早出門,我騎176巷右邊,已經轉彎直行了,被告搶我的車道,如果被告走右邊,就不會車禍了,我們是對撞;(你當時從哪邊出發?)從245巷50弄出發,我要去後埔國小當導護,3點50分要到,我通常會提早到;(依你所述,車禍發生時間約2時30分許,離你當導護的時間還很充裕?)是;(你從245巷50弄出發後怎麼走?)直行、有彎的地方就彎,有經過52弄;(提示他字卷第29頁予證人閱覽;這是你在檢察官面前畫的現場圖,請畫車禍發生前你轉彎的地方?)我從巷子彎出來左轉,在偵查卷第29頁畫出行進方向,審判長提示予檢辯雙方閱覽;(當時雙方車速?)被告車速很快,我騎很慢;(車禍發生碰撞時,你轉彎的動作已經完成了嗎?)我已經轉彎完成,是直行;(當時是不是有一部發財車停在交岔路口?)沒有,都很淨空,警車才進得來;(你當天有帶交通導護旗?)有,旗子可以伸縮,我縮短後放在腳踏車前面;(提示他字卷第3頁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事務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你跟檢察事務官說,我當時已經右轉,但你剛才跟法官說你是左轉,你到底是左轉還是右轉?)我不曉得這算右轉還是左轉【手比左轉】;(同上卷第13頁,你跟警察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同上卷第23頁,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同上卷第28頁,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你當時到哪裡就醫?)我當時身上只有20元,我先到亞東醫院,但我之前97年欠亞東醫院醫藥費46
0元,我做完檢查、開完診斷書,亞東醫院就叫我走,我後來又到中央健保局檢查;(你的車子有沒有車損?)我的前輪歪掉,被告的車子沒有車損;(對剛才證人甲○○所言,你有何意見?)我沒有看到旁邊有人,我是跟警察說我尿失禁,我沒有跟現場的人說我尿失禁;(提示證人甲○○畫的現場圖予證人閱覽;對於證人甲○○畫的現場圖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他畫的不對,我畫的才對。」等語(見本院99年6月29日審理筆錄),因如上述,本件證人丁○○固然有因受致傷害,並無疑義;然就 陳某 所繪行進之圖形觀之,其所騎乘腳踏車為直角騎乘行駛,出乎尋常,為不可採,且該處亦有停放一部車輛,亦阻其為直角方向之行駛,是顯然可知悉,陳某係左彎後未盡其注意義務,而侵入被告行駛方向之道路,因而發生互撞情形,因對照現場目擊之人所為如上證述,難認被告於本案事故之發生,有何應予以歸責之原因,已無疑問。
五、綜上所述,被告上開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尚非虛詞,足堪採信。是本件車禍事故,被告並無過失可言,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過失傷害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過失傷害犯行,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末按地方法院簡易庭對被告為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提起上訴,而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第369條第2項規定意旨,應由該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簡易庭之判決,改依第1審通常程序審判(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容有違誤,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合議庭撤銷原判決,自為第1審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
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由檢察官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謝梨敏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