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24號聲請人 葉春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巫惠穎┌──────────────────────────────────────────────┐│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三河弦 彭國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十│102年11月30│43,000元│JX0000000│││││甲分行│日││││├──┼─────────┼─────────┼──────┼──────┼──────┼──┤│002│ 陸光七村 李亭慧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十│102年11月30│4,000元│JX0000000│││││甲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