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林景星 被告 李冠德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70,000元,應繳裁判費88,8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3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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