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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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10號聲請人 陳勇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巫惠穎┌──────────────────────────────────────────────┐│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暐承企業有限公司陳│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102年9月26日│8,500元│EA0000000││││偉民│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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