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229號聲請人台利五金衛生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催字第111號、95年度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7月20日、同年月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95年度除字第22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台利五金衛生材料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38,200元│95年1月6日│0000000│6│││限公司甲○○│有限公司南京分行│││││├──┼─────────┼────────┼─────────┼───────────┼────────┼────────────┤│002│台利五金衛生材料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45,000元│95年1月6日│0000000│6│││限公司甲○○│有限公司南京分行│││││├──┼─────────┼────────┼─────────┼───────────┼────────┼────────────┤│003│台利五金衛生材料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69,900元│95年1月6日│0000000│6│││限公司甲○○│有限公司南京分行│││││├──┼─────────┼────────┼─────────┼───────────┼────────┼────────────┤│004│台利五金衛生材料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81,600元│95年3月6日│0000000│7│││限公司甲○○│有限公司南京分行│││││├──┼─────────┼────────┼─────────┼───────────┼────────┼────────────┤│005│台利五金衛生材料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6,170元│95年3月6日│0000000│7│││限公司甲○○│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