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明就右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楊明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楊明就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之日期為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