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自字第3號自訴人 蕭嘉蓉 自訴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蘇國欽 律師 黃郁庭 律師被告 王文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1條、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規定甚明,此規定並依同法第343條而為自訴程序所準用。
三、被告王文哲現仍係自訴人之配偶乙節,有被告及自訴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自訴人不得對於被告提起自訴,是本件自訴人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34條、第343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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