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親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24號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25號抗告人甲○○住○○市○○區○○○街00號0樓之0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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