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親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8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江○家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蓮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
495條之1第1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易佩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