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82號上訴人 簡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彙甯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6,2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