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上訴人創兆建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法定代理人 許進達 被上訴人宸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永源 被上訴人 許志成 住○○市○○區○○里○○○○街00巷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臺南市第000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陳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2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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