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三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洪堯讚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