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6月17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