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四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唐敏寶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