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О三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慶宗
張志新被告乙○○
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曉怡
王錦昌 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