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75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台
公訴人臺灣台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嫌重大,且連續犯搶奪罪,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