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二三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
送達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二樓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與被告均帶職業、學歷證明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國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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