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5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居所地固在臺中縣,惟原告係以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及簡易通信貸款,而依兩造約定,有關被告所負上開債務所生之訴訟,均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書及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書記官林素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