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80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豐造景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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