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82號原告海馬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德欽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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