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341號聲請人 施漢棕 相對人 陳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拾玖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票據上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如附表編號004之本票,原記載發票日為民國「102年3月7日」,經改寫為「101年3月7日」,惟原記載人並未於改寫處簽名,依票據有效解釋原則,本票仍為有效,並應以原記載之102年3月7日為發票日,則該紙本票之到期日(102年2月15日)即在發票日之前,依71年3月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1期之研究意見,應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之,即視為見票即付;又聲請人嗣已具狀表明該紙本票之提示日為102年6月1日,是前述發票日之改寫雖與法未合,於本件聲請尚無影響。又本件如附表編號005之本票,原記載之到期日為102年2月「30」日經改寫為「28」日,且原記載人亦未簽名於改寫處而應視為未改寫,惟2月並無30日,依一般交易觀念或社會習慣,應合理解釋為係指該月之最後一日即28日,故該紙本票仍以102年2月28日為到期日,併予說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134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1年3月7日│6,000元│102年6月15日│102年6月16日│CH265638│├──┼──────┼─────┼───────┼───────┼─────┤│002│101年3月7日│6,000元│102年6月30日│102年7月1日│CH265639│├──┼──────┼─────┼───────┼───────┼─────┤│003│101年3月7日│6,000元│102年1月30日│102年1月31日│CH265629│├──┼──────┼─────┼───────┼───────┼─────┤│004│102年3月7日│6,000元│視為未載│102年6月1日│CH265630│├──┼──────┼─────┼───────┼───────┼─────┤│005│101年3月7日│6,000元│102年2月28日│102年3月1日│CH265631│├──┼──────┼─────┼───────┼───────┼─────┤│006│101年3月7日│6,000元│101年12月15日│101年12月16日│CH265626│├──┼──────┼─────┼───────┼───────┼─────┤│007│101年3月7日│6,000元│101年12月30日│101年12月31日│CH265627│├──┼──────┼─────┼───────┼───────┼─────┤│008│101年3月7日│6,000元│102年1月15日│102年1月16日│CH265628│├──┼──────┼─────┼───────┼───────┼─────┤│009│101年3月7日│6,000元│101年9月30日│101年10月1日│WG0000000│├──┼──────┼─────┼───────┼───────┼─────┤│010│101年3月7日│6,000元│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6日│WG0000000│├──┼──────┼─────┼───────┼───────┼─────┤│011│101年3月7日│6,000元│101年10月30日│101年10月31日│WG0000000│├──┼──────┼─────┼───────┼───────┼─────┤│012│101年3月7日│6,000元│101年11月15日│101年11月16日│WG0000000│├──┼──────┼─────┼───────┼───────┼─────┤│013│101年3月7日│6,000元│101年11月30日│101年12月1日│WG0000000│├──┼──────┼─────┼───────┼───────┼─────┤│014│101年3月7日│6,000元│102年3月15日│102年3月16日│CH265632│├──┼──────┼─────┼───────┼───────┼─────┤│015│101年3月7日│6,000元│102年3月30日│102年3月31日│CH265633│├──┼──────┼─────┼───────┼───────┼─────┤│016│101年3月7日│6,000元│102年4月15日│102年4月16日│CH265634│├──┼──────┼─────┼───────┼───────┼─────┤│017│101年3月7日│6,000元│102年4月30日│102年5月1日│CH265635│├──┼──────┼─────┼───────┼───────┼─────┤│018│101年3月7日│6,000元│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16日│CH265636│├──┼──────┼─────┼───────┼───────┼─────┤│019│101年3月7日│6,000元│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1日│CH26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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