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六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郭錦賢┌───────────────────────────────────────────────────────┐│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四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九十二年四月十日│捌萬零捌佰伍拾肆元│BR九0八三九六││││限公司 魏應充 │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