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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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72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英華 即凱逸商行、 陳英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陳英華、陳英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陳英麗之稱謂為「兼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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