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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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建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上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敬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標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複代理人 王邵白 律師
李昭慶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勝堡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為訓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茲因兩造為行和解程序,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沈佳宜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