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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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送達右當事人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捌仟零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